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,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、创新性,不断提升学院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水平,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的通知(教科信厅函〔2023〕5号)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《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晋教科信函〔2023〕2号)的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验实训场所管理奖励奖项及适用对象:
1.“(××年度)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”,即各系(部)。
2.“(××年度)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奖”,即师生从事实验实训活动且系(部)具有使用权的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。
3.“(××年度)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”,即各系(部)从事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的人员(包括实验教辅人员)。
第三条 上述奖项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,为年度奖励。
第四条 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是本奖励工作的组织机构。
第五条 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实验管理科是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,负责提出年度奖励方案和组织实施。
第二章 评奖条件
第六条 评奖基本条件如下:
1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:
系(部)接受学院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。
2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奖:该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接受所属系(部)和学院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。
3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:
所在系(部)或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接受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,个人为此做出了主要贡献。
4.参评的单位、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以及个人未出现相关事故和应被追责的事项。
第三章 评选规则
第七条 评选规则
1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奖励采用“形成性评价”方法,即
依据日常安全管理履职尽责及安全检查量化成绩加权累加值进
行量化考核。
2.先进系(部)的评选:
学院对系(部)的实验实训场所进行检查评分,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,一般每学期检查评分一次,检查结果形成对系(部)的考核量化分值。
3.先进实验室(间)的评选:
(1)系(部)每学期对所属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自查评分不少于4次,一般一个月检查评分一次,按本单位实验房间数、实训场所数的一定比例推出较优秀实验室(间),参加评选。
(2)学院每学年对系(部)推出的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进行复核检查评分,复核检查不少于2次,检查结果形成对实验室(间)的考核量化分值。
4.根据受检对象所涉及的风险类别、种类、数量对系(部)和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的总评分给予系数加权,得出考核结果。
第八条 结果审定、公示和公布
1.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名单方案并公示;
2.若公示无异议,表彰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;
3.制发表彰决定文并公布。
第四章 奖励名额及应用
第九条 奖励名额
1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:系(部)一般不超过2个;
2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(间)、实训场所奖:一般不超过10个;
3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:一般不超过12名。
第十条 获评先进的单位和个人,学院给予表彰和绩效奖励,奖励额度按学院批准的预算标准执行。
第十一条 “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”获得者,作为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评奖评优、专技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标准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三条 各系(部)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奖励办法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