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实训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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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警察学院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奖励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10-13  点击: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,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、创新性,不断提升学院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水平,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的通知(教科信厅函〔20235号)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《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晋教科信函20232号)的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实验实训场所管理奖励奖项及适用对象:

1.“(××年度)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,即各系(部)。

2.“(××年度)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,即师生从事实验实训活动且系(部)具有使用权的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

3.“(××年度)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,即各系(部)从事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的人员(包括实验教辅人员)。

第三条  上述奖项每学年组织评选一次,为年度奖励。

第四条  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是本奖励工作的组织机构。

第五条  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实验管理科是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机构,负责提出年度奖励方案和组织实施。


第二章 评奖条件


第六条 评奖基本条件如下:

1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:

系(部)接受学院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

2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奖:该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接受所属系(部)和学院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。

3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:

所在系(部)或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接受安全检查的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,人为此做出了主要贡献。

4.参评的单位、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以及个人未出现相关事故和应被追责的事项。


第三章 评选规则


第七条 评选规则

1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奖励采用“形成性评价”方法,即

依据日常全管理履职尽责及安全检查量化成绩加权累加值进

行量化考核。

2.先进系(部)的评选:

学院对系(部)的实验实训场所进行检查评分,年度检查不少2次,一般每学期检查评分次,检查结果形成对系(部)的考核量化分值。

3.先进实验室(间)的评选:

1)系(部)每学期对所属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自查评分不少于4次,一一个月检查评分一次,按本单位实验房间数实训场所数的一定比例推出较优秀实验室(间),参加评选。

2)学院每学年对系(部)推出的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进行复核检查评分,复核检查不少于2次,检查结果形成对实验室(间)的考核量化分值。

4.根据受检对象所涉及的风险类别、种类、数量对系(部)和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的总评分给予系数加权,得出考核结果。

第八条 结果审定、公示和公布

1.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名单方案并公示;

2.若公示无异议,表彰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;

3.制发表彰决定文并公布


第四章 奖励名额及应用


第九条 奖励名额

1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奖:系(部)一般不超过2个;

2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实验室(间)实训场所奖:一般不超过10

3.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:一般不超过12名。

第十条  获评先进的单位和个人,学院给予表彰和绩效奖励,奖励额度按学院批准的预算标准执行。

第十一条  实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奖获得者,作为实验技术系列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评奖评优、专技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。


第五章 附则


第十二条  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标准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  各系(部)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奖励办法。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由警务技能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